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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实施前民政局离婚人数是平时3倍,以后如何离婚?

烟语法明 2021-04-01



媒体报道,自2021年1月1日开始,30天的“离婚冷静期”将正式实施。12月30日,湖南长沙芙蓉区、雨花区、岳麓区、开福区的民政局挤满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工作人员称平时每天办理离婚的夫妻10对左右,这两天平均30对。

所谓“离婚冷静期”,是指如果夫妻双方想离婚,需要设立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想离婚了,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如果没人撤回申请,就可以离婚。


这项条款,正是201221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热议内容。

离婚冷静期实施前,离婚难现象就存在

华商报报道,王某和妻子牛某都是韩城市人,判决书显示,1981年两人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今年37岁,女儿36岁。王某称,女儿目前已经结婚,儿子十六七岁时患上精神疾病,目前没有劳动能力。

判决书中,原告王某表示,结婚初期,夫妻二人关系尚可,1996年,妻子离家出走,此后近三年,自己一边抚养孩子一边寻找妻子,1998年底,他将妻子找到带回了家。在这之后,儿子就患上了精神疾病。近两年,夫妻关系恶化,去年10月开始,他在女儿家生活了半年。今年以来,夫妻二人经常闹矛盾,还曾报警处理。今年9月,王某采集儿子和自己的血液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排除王某是儿子的生物学父亲。

判决书中,妻子牛某表示,她与原告结婚38年,夫妻感情尚好,她为家庭付出太多,且已经60多岁,如果离婚将无家可归,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审理过程中,牛某提供住院病历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有家暴行为;提供诊断证明书一张,用以证明儿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质证时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12月12日,韩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38年,已建立起稳固的夫妻关系,双方均应倍加珍惜,且婚后双方都曾为家庭生活付出艰辛努力,为儿女成长倾注了共同心血。原告现以年满37周岁的儿子非其亲生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这种生活变故对一个62岁的老人来说,确实造成了严重心理伤害,但毕竟双方在儿女成长的这30余年里风雨同舟,相互包容,如果二人能重新审视出现的问题,共同面对,做出理性的选择,存在和好的可能,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牛某离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变成——



  •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 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冷静期还没开始实施,可是有人已经对此动起了坏心思。


网友提供的例子包括挥霍财产、转移财产、仿造债务、家庭暴力、婚内出轨等,一旦遭遇这些情况,离婚冷静期会变成“窗口风险期”吗?


在调离时会产生“久调不决”的情况,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调解的时间做硬性规定。此外,离婚涉及感情问题,人就容易激动,往往就需要缓解一下双方的情绪,从而导致很多离婚案件时间拖得比较长。 


对于“久调不决”的情况,民法典第1079条在原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外,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可是,法律专业人士表示,民法典实施后,对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对于没有条件分居而仍然居住在一起的,或者能证明分居但未满一年的,或者实际分居满一年但对方否认的(由于没有规定分居制度,只要对方否认分居,一方要证明分居是挺难的),法官极有可能以未达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条件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也就是说,离婚比以前难了。

诉讼离婚并没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对于存在家暴、遗弃等双方达不成离婚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可以选择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中,“调解”也是必经的程序,调解包括调和与调离两种形式。


12月4日,民政部回应冷静期是否不利于保护被家暴一方时表示,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以上综合来自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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